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延误损失综合保险条款
[导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延误损失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 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由总则、航空旅程取消保险、航空旅程延 误保险、航空行李延误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航空旅程取消保险、 航空旅程延误保险、航空行李延误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针对航空旅程取消保 险、航空旅程延误保险、航空行李延误保险这三个保险责任,投保 人可选择投保,也可同时投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凡乘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含港、澳、台地区)及境外旅行的乘客,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一部分 航空旅程取消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因航空旅程取消对被保险人造成 的损失。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航空承运人因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地或者目的地发生暴动,或航空承运人雇员罢工、怠工,或天气原因, 或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性传染病,在运输合同约定航班起飞前七 日内取消航班,且在原计划起飞时间48小时(含)之内无可替代航 班,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取消航班时间应以航 空承运人的证明材料为准。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二)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航班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 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 自然灾害。
保险期间
第七条 航空旅程取消保险可按航次投保,也可按期间投保。 按航次投保时,保险期间以约定航班的预定起飞时间前七日的零时起,至该约定航班的预定起飞时间为止。 按期间投保时,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二部分 航空旅程延误保险 保险标的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因航空旅程延误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其旅行行程,由于天气原因、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的原因造成被 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航班晚于预定时间到达目的地,且延误时间连 续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 偿。具体延误时间应以航空承运人的证明材料为准。
延误的时间计算以下列两种情况中较长者为准:
(一)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该 航班或航空承运人安排的替代航班开出时间为止;
(二)自原计划搭乘的航班的原定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航 班实际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罢工、骚乱、暴动、劫机;
(二)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三)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四)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机手续;
(五)被保险人办理完登机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航班(由于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六)被保险人未能登乘原计划搭乘的承运人安排的最早便利的航班;
(七)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航班时已知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航空旅程延误保险可按航次投保,也可按期间投保。 按航次投保时,保险期间以被保险人换取登机牌之刻起,至该航班或替代航班实际到达之刻止。 按期间投保时,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三部分 航空行李延误保险 保险标的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标的为因航空旅程随行托运的行李延 误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随行托运的行李在其所乘的航 班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同时抵达,且航空承运人实际交付行李时间 与行李预计到达目的地时间延误达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间,保险人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具体延误时间应以航空承运人出 具的书面证明为准。
第十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罢工、骚乱、暴动、劫机;
(二)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没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等;
(三)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将行李延误一事通知有关航空承运人及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四)非该次旅行托运之行李或物品的延误;
(五)被保险人留臵其行李于航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保险期间
第十五条 航空行李延误保险可按航次投保,也可按期间投保。 按航次投保时,保险期间以被保险人换取登机牌之刻起,至行李实际到达目的地为止。 按期间投保时,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四部分 通用条款 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航空旅程取消保险、航空旅程延误保险和航空行李 延误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
第十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三)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 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 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二十二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 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以 人民币货币赔偿,即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进行赔偿。
第二十六条 按航次投保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赔偿。
按期间投保的,在保险期间当每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 在保险单载明赔偿次数内,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保险金额赔 偿。赔偿次数上限是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的最高次 数。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 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 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费 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按期间投保的情况下,投保人要求 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 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 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 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 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一条 “超售”:是指由于航空公司出售的机票数目多于 实际座位数,而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搭乘原计划乘搭的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