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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须知

旅客须知(国内运输)

定座

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厦航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经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确认后,方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未经厦航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记录认可,不得认为定座已确认。已定座位的旅客应在厦航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票,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购票

旅客购票,须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外国旅客、华侨、港、澳、台胞购票,须凭有效护照、回乡证、台胞证、旅行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儿童票、婴儿票

已满2周岁未满12周岁的儿童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未满2周岁的婴儿按同一航班成人适用全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人数的婴儿应购买儿童票。

客票有效期

除特别约定外,已使用部分航段的客票,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止。

客票变更

旅客购票后,如自愿要求变更航班、日期、舱位等级,应遵守其客票适用的运输条件,并在厦航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办理。(团体旅客另行规定)

退票

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其客票有效期内向厦航提出,并在客票有效期内办理退款手续。非自愿退票不收取退票费;旅客自愿退票,按其客票相应的适用条件及厦航运输总条件办理。(团体旅客另行规定)

拒绝运输

厦航出于安全等考虑,认为旅客的行为、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或可能使其他旅客不舒适或反感,或可能对其自身、对厦航或其他人员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任何危险或危害的,或根据其他合理的判断,有权拒绝运输该旅客及其行李。

特殊餐食

旅客要求为其在乘机时提供特殊餐食应在定座申请时同时提出(且须在始发航班离站24小时以前),厦航将根据可提供的特殊餐食种类将受理结果回复至售票部门;对于旅客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以内及当天16:00以后提出第二天航班特殊餐食申请的,需经厦航确认后方予提供。售票部门应将受理结果反馈旅客。每位旅客仅限申请一种特殊餐食。

乘机

厦航及其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一般不迟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90分钟开始办理乘机手续;在航班离站时间前30分钟时(海口美兰机场、昆明长水机场、郑州新郑机场、杭州萧山机场40分钟,沈阳桃仙机场、广州白云机场、深圳宝安机场、北京首都机场、上海虹桥机场、浦东机场45分钟)停止办理乘机手续。自2009年12月1日起,厦航所有航班提前十分钟关舱门/登机口(即关舱门/登机口的时间调整为计划起飞时间之前10分钟),旅客应在合理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妥乘机手续。旅客未能按时到达厦航的乘机登记处或登机门,或未能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客票、登机牌,或未能做好旅行准备,厦航为不延误航班可取消旅客已定妥的座位。对旅客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厦航不承担责任。

随身携带物品

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20x40x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免费行李额

持成人票或儿童票的旅客,每人免费行李限额为:头等舱40公斤,商务舱30公斤,经济舱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不准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内夹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它危险物品。旅客乘坐飞机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利器和凶器。

不准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物品

旅客不得在托运行李内夹带重要文件、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航班不正常服务

因厦航的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或取消,厦航免费向旅客提供膳宿等服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和旅客等非厦航原因,在始发站造成的延误或取消,厦航可协助旅客安排膳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定联程、回程航班座位时,应考虑国内机场的最短衔接时间和航班的衔接是否在同一机场:国内与国内航班(同一机场)的最短衔接时间为2小时;国内与国际航班(同一机场)的最短衔接时间为3小时。此外,还应考虑特殊时期、特殊机场的相关规定。

本须知仅为厦航国内运输总条件和客票适用条件的部分摘要。

旅客须知(国际运输)

定座:

旅客凭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旅客可向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售票处预定座位。已经定妥的座位,旅客应在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票。如未在购票时限内购票,所定座位不予保留。

旅行证件

旅客在办理乘机及出境手续前,应办妥护照、签证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或命令要求的所有其他证件。因旅客旅行证件不完备而受到的损失,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且对旅行证件不符合要求的旅客,保留拒绝载运的权利。

客票:

客票只限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

客票有效期:

正常票价的客票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特种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厦航规定的该特种票价的有效期计算。

票价和费用

票价只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不包括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政府、其他当局或机场经营人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支付。

客票遗失:

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的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并提供原购票的日期、地点、有效身份证件、遗失地公安部门的证明以及足以证实客票遗失的其它证明。在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退票:

因承运人或旅客本人原因,旅客未能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旅客申请退票,可按规定办理退票。退票只限在原购票地点或经航空公司同意的地点办理。

乘机:

旅客应当在航班离站前充足的时间内到达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的乘机登记处和登机门,以便办妥政府规定的手续及乘机手续。

特殊旅客:

无成人陪伴儿童、无自理能力人、孕妇或患病者等特殊旅客,必须在符合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规定的条件下,经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及有关承运人同意后方予载运。

随身携带物品:

每位旅客可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5千克,体积不超过20x40x50厘米的旅途必须物品。超过上述重量、体积的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免费行李额: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办理的前往和来自美国或加拿大的国际运输实行计件制;在前往和来自其他国家的国际运输中实行计重制。

行李包装: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并能承受一定压力,对包装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运输条件的行李,承运人可拒绝接受或不负担损坏、破损责任。

不准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内不得夹带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物质、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及其它危险物品。旅客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法律、政府命令和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过境的物品及其它限制运输的物品。旅客乘坐飞机不得携带武器或随身携带利器和凶器。托运行李内不得夹带易碎或者易腐物品、货币、珠宝、贵重金属、金银制品、流通票证、有价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样品。对旅客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赔偿: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对每名旅客身体伤害及旅客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坏或丢失的赔偿限额按照1929年10月12日签订的《华沙公约》、1955年9月28日签订的《海牙议定书》及1999年5月28日签订的《蒙特利尔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声明:

本旅客须知(国际运输)为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的概述,旅客除应当遵守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外,还应当遵守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依法制定并公布的其它规则和规定,以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命令和规定等各项有关条款的要求。

票价适用条件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将于 2015年3月29日(含)起执行新版《厦航国内航空运输 票价适用条件》,适用于2015年3月29日(含)以后填开,3月29日(含)以后旅行的平淡季航线航班客票。 2015年3月29日以前填开、3月29日之前旅行的客票适 用旧版《厦航国内航空运输票价适用条件》,详请点击。 适用于2015年3月29日(含)以后填开,3月29日(含)以后旅行的平淡季航线航班客票。若有变更另行通知,未尽事宜按《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执行。

一、一般规定:

(一)本条件仅适用于表中已列明舱位的平淡季航线航班散客明折明扣客票,特价、团体旅客、特殊产品适用条件另行规定;暑期、春运等特定旺季热线如有特殊规定按特殊规定执行。
(二) 销售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与舱位对应的原则, 不得以低价格销售高舱位,如有违规,一经查出,销售 单位除补齐舱位差额外,还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非自愿变更/退票应通过厦航直销机构(或95557客服电话)确认航班不正常信息后,据以办理非自愿手续。如有违规,将按相关规定对受理单位进行处罚。航班不正常信息发布之前的退座/退票,应按自愿变更/自愿退票收取相关费用。
(四) 凡需收取变更费、退票费的客票,销售单位必 须使用《退票、变更收费单》或《电子杂费单》(EMD )收取相关费用。
(五) 表中变更费、退票费收取标准均以对应舱位等 级全票价(F/J/Y)为基础进行计算,尾数四舍五入至个 位,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六) 客票的变更、退票、签转均应在客票的有效期 内提出。
(七) “客票上列明的离站时间”即为电子客票行程单 上所列明的“时间”。上表中列明的变更、退票收费标准 均以客票退座时间为准。
(八) 退票时应出示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原件;如退票受款人不是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
人,应同时出示旅客本人及其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旅客致电95557办理客票日期/时刻自愿变更、座位 取消业务时,除需核对旅客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航程 、日期等航班信息外,其致电号码必须为旅客定座记录 中预留的电话号码方可办理。 (九) 纸质客票退票须凭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和旅客 联;电子客票退票如打印过行程单,须回收行程单后方 可办理。
(十) 旅客在航班经停地自愿终止旅行,该客票作废 ,旅客不得要求厦航继续提供其自经停地至目的地的运 输或要求客票变更或退票。
(十一) 明折明扣来回程、联程航班各舱位可组合使用 ,适用条件按照各航段相应舱位的规定执行。
(十二) 因受民航局关于航班运行及保障的规章约束, 每个航班可承运的婴儿旅客数量有限,故婴儿客票必须
提前申请。如未提前办理婴儿定座申请或在航班起飞前 至机场补票柜台临时购买婴儿客票的,可能会因超出航
班安全运行对婴儿的数量限制而被拒绝运输,同行旅客 所持客票如要求变更或退票则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办 理。
(十三) 婴儿不占座位。婴儿如需占用座位,应购买儿 童票。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限额的 婴儿应按相应的儿童票价计收,可单独占座。未满18周 岁的未成年旅客不得单独携带婴儿乘机,但婴儿为未成 年旅客子女的情况除外。 (十四)儿童旅客购票必须至少与一位同行成人在同一物理舱位,不得单独购买经济舱、商务舱或头等舱客票。儿童旅客均须在姓名后面加注CHD字样。姓名后面加注CHD字样的客票方可按照儿童旅客标准减免燃油附加费、民航发展基金。儿童旅客退票及变更按其客票级别相应成人标准收取退票/变更费;购买明折明扣T舱的儿童客票,办理自愿变更/自愿退票时按T舱对应的收费标准办理。
(十五) 无成人陪伴儿童、VIP(重要旅客)、轮椅旅客、 担架旅客等特殊旅客或属限制运输的旅客仅限在厦航指 定直销机构或授权委托的销售代理人处办理,只有在符 合厦航及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并在定座时提出申 请,经厦航及有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 后方可承运。如旅客购票后再要求按特殊旅客保障或提 出特殊服务申请的,厦航有权拒绝运输,旅客所持客票 按自愿退票办理。
(十六)无成人陪伴儿童、担架旅客购票均不允许使用里程/积分兑换的免票。无成人陪伴儿童订座舱位仅限F/J/Y,票价为F/J/Y全票价的50%;担架旅客(本人)购票不得使用特殊产品或其他折扣票价,需购买三张F/J/Y全价客票,民航发展基金及燃油附加费按一张客票收取。
(十七) 表中未列明的舱位应执行该舱位相关规定。如 无明确规定,则套用本适用条件中与其实际票价率相同 的舱位规定办理;若实际票价率介于本适用条件中两个 舱位之间,则选择较高舱位的规定办理;若票价率低于 本适用条件最低舱位,则按照最低舱位规定办理。

二、有关说明:

(一)定座与出票

1、 预先定座:表中列明舱位分为可预先定座和随 订随售两种,以订座系统标注为准。
2、 出票时限:以订座系统标注为准,逾期未出票 者,原定座位不予保留。
3、 不定期客票(OPEN票):指未列明航班、乘 机日期的客票。按表中列明舱位适用的规定;允许填开 OPEN的客票去程必须定妥座位,不允许填开OPEN的客 票去程和回程均必须定妥座位。

(二)票价

票价指机票上列明的实际销售价格,不包括民航发展基 金和燃油附加费等税、费。
2、各舱位价格为明折明扣,一律填开实付票价,尾数四 舍五入十位,金额以人民币十元为单位,具体价格以电 脑公布的票价为准。

(三)客票填开

1、 客票类别按订座系统中公布的客票类别要求填写。
2、 如客票有限制条件,则客票“签注(EI)”栏应 填入“不得签转变更退票”等相应限制条件。
3、 不同舱位组合填开的联程、来回程客票,“签 注”栏内应按照限制条件较严格舱位的“退改签”规定进行 标注。

(四)客票有效期

1、 客票有效期指旅客所持客票的运输有效期。除票价另有规定外,已使用部分航段的客票,其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2、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第一航段旅行开始或填 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 止。

(四)客票有效期

1、 客票有效期指旅客所持客票的运输有效期。除票价另有规定外,已使用部分航段的客票,其有效期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
2、 客票有效期的计算,从第一航段旅行开始或填 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 止。

(五)客票变更

1、 自愿变更仅限在同一航程的前提下,变更航班 号、乘机日期和舱位等级三种情形,变更承运人(即签 转)另行规定。
2、 同等舱位自愿变更应在同航程航班同等舱位有 可利用座位的条件下办理。
3、 自愿升舱需同时收取变更费以及新、旧舱位之 间的票价差额。
4、 自愿降舱按原定舱位退座退票,收取退票费, 另购新票。
5、 客票由低舱位改高舱位而换开客票(升舱)时 ,需在新票 “签注(EI)”栏内注明原客票舱位,注明格 式为“原客票XX舱”,而用OI指令升舱的客票无需备注原客 票舱位;原客票在电子退款单“旅客姓名(Passenger Name)”栏备注新票票号(格式为“SC新票号”,不得出现 汉字)后再退座退票,原客票需收取变更费,不收取退票 费。
6、 自愿变更舱位后如需再变更,按变更后的舱位 相应规定办理,变更前所收的变更费不退。
7、 自愿变更时如遇票价调整,以实时票价为准, 多不退少补,变更费按变更时舱位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 。
8、 非自愿变更按《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 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自愿退票

1. 自愿变更航班/日期后的客票发生退票,以变 更后的航班日期为标准,退票费根据其舱位对应收费标 准收取,退票前变更所收变更费不退。
2. 自愿变更舱位(升舱)的客票发生退票,OI指 令升舱的客票按最后一次变更前的舱位规定收取退票费 ,全额退还最后一次升舱补收的差额;退票换开的客票 则按照新票“签注(EI)”栏内注明的原客票舱位收取退票 手续费。退票前变更所收的变更费不退。
3. 旅客要求退票,最迟应在客票有效期满后三十 天内办理。若客票已超过有效期满后三十天,则票款、 民航发展基金与燃油附加费均不予以退还。
4. 不定期客票退票按其订座舱位代码对应的客票 上列明的离站时间2小时前的收费标准收取退票费。
5. 旅客因病退票:
(1) 如在客票上列明的离站时间2小时前提出并取 消座位,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适宜乘机的诊 断证明书(疾病证明)、病历及交费单(开具时间应早 于客票上列明的离站时间,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元) 等,退票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在符合厦航规定并 经审核无误后,可免收退票费。
(2) 患病旅客同航班的随行成员应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座退票手续,不超过2人(含2人)时可免收退票费,超过2人的随行成员退票费不免,按所持客票对应客票类别的退票规定收取;如随行成员未与患病旅客同时办理退座退票手续,则不再享有2人免收退票费的优惠,退票费按所持客票对应客票类别的退票规定收取。
(3) 如患病旅客在客票上列明的离站时间2小时(含2小时)以后(包括起飞后)才提出退票或取消座位,或提供的材料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等的,患病旅客及其随行成员退票均不免退票费,退票费按客票对应客票类别的退票规定收取。

(七)非自愿退票

1、 按《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中的相 关规定执行。
2、 始发地退票:退还全部票款。
3、 经停地、备降地退票:退还的票款应能保证旅 客能够继续旅行至目的地,但不得超过原付票款。民航 发展基金及燃油附加费均不退。
4、 明折明扣联程、来回程已使用部分航段后退票 :原实付票款扣除已使用航段票款,退还未使用航段全 部票款。
5、旅客非自愿退票,可在原购票地、航班始发地、经停 地、备降地、终止地的厦航直销机构、经厦航特别授权 的厦航授权销售代理人售票处或引起非自愿退票地点的 厦航授权地面服务代理人售票处办理。

(八)客票遗失

1. 客票遗失仅适用于纸质客票。
2. 客票遗失应按厦航《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 件》规定办理。

(九)签转

1、 允许自愿签转的客票签转仅限在票价相同且舱 位等级及代码一致的航空公司之间进行。若票价、舱位 等级、舱位代码与外航不一致时:如外航无对应舱位等 级及代码,按自愿退票办理,另购外航新票;如票价不 同时:外航票价高于厦航的,应补齐票价差额方可办理 ;若厦航票价高于外航的,票价差额不退,或厦航航班 按自愿退票另购外航新票办理。
2、 允许自愿签转的客票签转须在客票上列明的离 站时间24小时(含)以前提出。如在客票上列明的离站 时间24小时以内及起飞后提出,按该舱位航班起飞后自 愿变更收费标准收取变更费。
3、 凡不允许自愿签转的客票要求自愿签转,按该 舱位自愿退票规定办理。 本适用条件最终解释权归厦航。

厦航成立于1984年7月25日,是由民航局与福建省合作创办的中国首家按现代企业制度运营的航空公司。现股东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51%)、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34%)和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5%)。厦门航空承运人代码为“MF”,企业标志为“蓝天白鹭”。

厦航是中国唯一使用全波音系列飞机的航空公司,截止2015年2月1日,拥有全波音系列的114架飞机,总座位数18824个,平均机龄5.48年,经营国内航线220余条,国际及地区航线近30条,每周执行航班3200多个,构建了以厦门、福州、杭州为核心,覆盖全国、辐射东南亚、连接港澳台地区的航线网络,设有福州、杭州、天津、南昌、北京、湖南6家分公司,泉州运行基地,以及48个驻境内外营业部、办事处,总资产突破350亿元,净资产达到130亿元,是中国民航唯一连续保持28年盈利的航空公司。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厦航累计安全飞行301.62万小时,实现连续347个月的飞行安全和连续250个月的空防安全。2014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和艰难繁重的发展任务,厦航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民航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发展大势,坚持稳中求进,不断开拓进取,着力强实力,促改革,克难关,安全飞行38.5万小时,完成运输总周转量27.7亿吨公里、旅客运输量2035.6万人次、货邮运输量20.9万吨,完成主营业务收入188.7亿元,实现利润12.4亿元,取得了不平凡的业绩。

近年来,厦航凭借稳定可靠的安全纪录、持续盈利的经营业绩和“精、尊、细、美”的优质服务,逐渐成为国内航空运输企业的典范,获得了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及省市领导的高度肯定,先后荣获“全国创先争优活动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全国质量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全国顾客最佳满意十大品牌”等荣誉称号。

厦航将积极打造“独具特色、顾客首选、亚太一流”的航空品牌,致力成为亚太地区的优质航空产业集团,2015年,公司机队规模将达到136架以上,实现运力运量翻番,并将航线网络拓展到世界范围,成为世界航空市场的一支新兴力量。

公司简称:厦门航空
英文名称:XIAMEN AIRLINES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成员代码:MF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指定代码:CXA
公司地址:中国厦门市埭辽路22号
邮编:361006
电话:95557 传真:86-592-5739777 电子信箱:info@xiamenai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