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商务签证 <上海送签,全国受理+免机酒行程单+免邮寄资料>

  • 办理地点:上海领区
  • 是否面试:抽查
  • 入境次数:多次(以领馆签发为准)
  • 有 效 期:最长不超过护照有效期(加拿大使/领馆签发为准)
  • 最长停留:6个月(加拿大海关决定)
  • 办理时长:预计40个工作日
    预计40个工作日:使馆受理时间会因个人资料情况不同而有差异,具体以使馆为准同程服务

    预约、资料审核、填表、代送取签等

出行日期:(请提前39个工作日预订)
预定人数:0-90岁大陆居民
本产品需提前39个工作日预订,最早可办理2024-05-23出行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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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游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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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产品

保险类型保险名称同程价格份数生效日期选择保险
意外险

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伤残:10万元;

旅行医疗费用:30万元(含急诊、门诊、住院费用、含新冠肺炎治疗费用;除外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用);

医疗运送和送返:20万元;

身故遗体送返:10万元;

旅程延误:600元,每延误4小时300元,最高赔付以保额为限;

2、 保障期限:单次旅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目的地当日起,至成首次境外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当日止,但不超过保单载明的起止日期。本保险不承保在投保本保障计划时已开始旅程或已置身于旅行目的地的任何被保险人。

3、 年龄限制投保人年龄为年满16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的自然人,被保险人需为出生满30天-10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投被保险人关系:本人、子女、配偶、父母均可,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投保人须为其父母。

4、特别约定

(1) 本产品仅承保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发至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旅行。

(2) 本保险单及其保险条款、附件、附表、给付表等构成本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本保险单与上述其他文件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本保险单为准。

(3) 本公司为本保险单所载之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提供24小时的保险保障,涵盖地区包括但不限于申根地区所有国家、美国、加拿大、奥地利、俄罗斯,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瑞士、波兰、捷克、爱沙尼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匈牙利、澳大利亚、新西兰、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马尔他、韩国、日本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4)本产品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前往或途径索马里、利比亚、利比里亚、叙利亚、阿富汗、南北苏丹、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中非、也门、巴勒斯坦、以色列、南极、北极以及投保时已经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This policy shall not cover the any direct to or via: Somalia, Libya, Liberia, Syria, Afghanistan, northern and southern Sudan, Congo, Iraq, Central Africa, Yemen, Palestine, Israel, South Pole, North Pole or other countries or areas that are in state of war or national emergency. 

(5) 投保年龄及约定: 出生30天-100周岁(含)。

(6)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之身故保险金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7) 71-85周岁(含),其“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保障为上述“保险责任”中所载金额的一半,保费维持不变。

(8) 86-90周岁(含),其“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保障为上述“保险责任”中所载金额的四分之一,保费维持不变。

(9) 91周岁-100周岁(含),其“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保障,“旅行医疗费用”为上述“保险责任”中所载金额的五分之一,保费维持不变。

(10) “附加旅程延误”和“附加行李延误”责任不保障被保险人所乘坐航班的购票时间在原定起飞时间24小时以内的情形,且保险事故发生后须30天以内向保险人报案。对于超过30天及以上报案,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真实性的,保险人不予赔付。

(11) 本产品同一保险期间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若同一个被保险人就同一旅行同时投保本保险公司2份(或以上)任何旅行险或航意险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则仅按相同保险利益中保额最高者作出赔偿。

(12) 若被保险人出险状况可同时适用不同保障项目,则以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为有效,被保险人不可同时获得多个保障项目的保险金。

(13) 投保一年期保障,保障期限内每次旅行期间不超过182天。

(14) 本保障计划必须在被保险人离开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前投保,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15) 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提供给投保人,并就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责任减轻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内容,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及所有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及保险条件已完全了解。保险条款可通过本公司业务人员获得或登录保险公司网站http://www.ehuatai.com查询。

(16) 24小时AA国际救援热线(+8610)51295700。

(17)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登录保险人网站www.ehuatai.com或拨打咨询电话4006095509进行保单真伪验证、查询。

5、销售服务方及承保保司:本保险产品销售服务方为:同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本保险产品的承保保司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6、保单本保险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投保成功后可以通过使用华泰财险的微信公众号"huatai-caixian"查询和下载电子保单或到同程旅行订单详情查看。

7、发票本保险产品可提供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以作报销凭证。

8、理赔及投诉咨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24小时客服热线4006095509、同程客服热线95711。

免除责任等详细信息请点击链接查看:

【预订须知】【免责说明】【保险条款】,本产品条款为《华泰财险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C00015432312022021814513》,《华泰财险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C00015432522021120202633》,《华泰财险附加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附) 024号》,《华泰财险附加旅程延误保险(B款)-C00015431922019071204522》,《华泰财险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华泰财险)(备-责任保险)【2018】(附) 014号》。被保险人需充分理解有关投保方式、理赔规则、退改条件,以及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等的约定。

9、缴费方式:投保成功后一次性缴清。


境外旅行意外身故、伤残:10万元;

旅行医疗费用:30万元(含急诊、门诊、住院费用、含新冠肺炎治疗费用;除外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费用);

医疗运送和送返:20万元;

身故遗体送返:10万元;

旅程延误:600元,每延误4小时300元,最高赔付以保额为限;

2、 保障期限:单次旅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行目的地当日起,至成首次境外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当日止,但不超过保单载明的起止日期。本保险不承保在投保本保障计划时已开始旅程或已置身于旅行目的地的任何被保险人。

3、 年龄限制投保人年龄为年满16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的自然人,被保险人需为出生满30天-100周岁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投被保险人关系:本人、子女、配偶、父母均可,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投保人须为其父母。

4、特别约定

(1) 本产品仅承保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发至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旅行。

(2) 本保险单及其保险条款、附件、附表、给付表等构成本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本保险单与上述其他文件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本保险单为准。

(3) 本公司为本保险单所载之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提供24小时的保险保障,涵盖地区包括但不限于申根地区所有国家、美国、加拿大、奥地利、俄罗斯,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西班牙、葡萄牙、瑞典、瑞士、波兰、捷克、爱沙尼亚、立陶宛、斯洛伐克、匈牙利、澳大利亚、新西兰、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马尔他、韩国、日本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4)本产品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前往或途径索马里、利比亚、利比里亚、叙利亚、阿富汗、南北苏丹、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中非、也门、巴勒斯坦、以色列、南极、北极以及投保时已经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This policy shall not cover the any direct to or via: Somalia, Libya, Liberia, Syria, Afghanistan, northern and southern Sudan, Congo, Iraq, Central Africa, Yemen, Palestine, Israel, South Pole, North Pole or other countries or areas that are in state of war or national emergency. 

(5) 投保年龄及约定: 出生30天-100周岁(含)。

(6)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之身故保险金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7) 71-85周岁(含),其“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保障为上述“保险责任”中所载金额的一半,保费维持不变。

(8) 86-90周岁(含),其“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保障为上述“保险责任”中所载金额的四分之一,保费维持不变。

(9) 91周岁-100周岁(含),其“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保障,“旅行医疗费用”为上述“保险责任”中所载金额的五分之一,保费维持不变。

(10) “附加旅程延误”和“附加行李延误”责任不保障被保险人所乘坐航班的购票时间在原定起飞时间24小时以内的情形,且保险事故发生后须30天以内向保险人报案。对于超过30天及以上报案,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真实性的,保险人不予赔付。

(11) 本产品同一保险期间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若同一个被保险人就同一旅行同时投保本保险公司2份(或以上)任何旅行险或航意险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则仅按相同保险利益中保额最高者作出赔偿。

(12) 若被保险人出险状况可同时适用不同保障项目,则以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为有效,被保险人不可同时获得多个保障项目的保险金。

(13) 投保一年期保障,保障期限内每次旅行期间不超过182天。

(14) 本保障计划必须在被保险人离开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前投保,否则本保险单无效。

(15) 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提供给投保人,并就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责任减轻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内容,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及所有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及保险条件已完全了解。保险条款可通过本公司业务人员获得或登录保险公司网站http://www.ehuatai.com查询。

(16) 24小时AA国际救援热线(+8610)51295700。

(17)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登录保险人网站www.ehuatai.com或拨打咨询电话4006095509进行保单真伪验证、查询。

5、销售服务方及承保保司:本保险产品销售服务方为:同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本保险产品的承保保司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6、保单本保险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投保成功后可以通过使用华泰财险的微信公众号"huatai-caixian"查询和下载电子保单或到同程旅行订单详情查看。

7、发票本保险产品可提供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以作报销凭证。

8、理赔及投诉咨询: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24小时客服热线4006095509、同程客服热线95711。

免除责任等详细信息请点击链接查看:

【预订须知】【免责说明】【保险条款】,本产品条款为《华泰财险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C00015432312022021814513》,《华泰财险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C00015432522021120202633》,《华泰财险附加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附) 024号》,《华泰财险附加旅程延误保险(B款)-C00015431922019071204522》,《华泰财险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华泰财险)(备-责任保险)【2018】(附) 014号》。被保险人需充分理解有关投保方式、理赔规则、退改条件,以及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等的约定。

9、缴费方式:投保成功后一次性缴清。



华泰财险境外旅行险(长线签证款)11812024-05-23
华泰财险境外旅行险(长线签证款)13512024-05-23
华泰财险境外旅行险(长线签证款)1461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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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为您的出行日期,所有投保都是按照出行日期进行投保,若修改出行时间请提前2个工作日来电
拒签险

本产品名称为“签证拒签险”,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欢迎拨打公司客服热线:1010-9955。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基本信息】

本产品条款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证拒签保险条款(2018版)

(众安在线)(备-其他)【2019】(主)002号;《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保险事故限制特约保险条款(互联网)》注册号:C00017931922021122131963。

【产品介绍】

1、保险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销售主体:同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3、销售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4、投保人年龄:18周岁(含)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被保险人:签证申请人;

6、投被保险人关系:本人、子女、配偶、父母均可,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则投保人须为其父母;

7、投保份数:每一个被保险人每签证订单限投保1份,多投无效;

8、保险期限:以保单载明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9、保障内容(美洲、大洋洲国家):非移民签证拒签费用补偿限额1200元,赔付比例70%。

10、缴费方式:投保成功后一次性缴清;

11、保单及发票形式:本保险产品为您提供电子保单及电子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投保成功后,您也可以通过众安保险官网:www.zhongan.com 查询和下载电子保单及电子发票;

12、特别约定

1、本保险仅承保在中国境内、及香港澳门地区办理保单载明的订单关联的非移民类签证拒签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申请办理的非移民类签证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签,对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费用保险人按照70%的赔付比例负责赔偿,累计不超过保单载明的赔偿限额。

3、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需提供大使馆、签证中心及签证中介发票或相关票据,及使领馆出具的书面拒签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4、除条款约定的免责外,若被保险人有如下情况,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的旅行目的是为了非法移民或该旅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前往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被保险人被要求与前往国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官员会见,但未参加面谈。

13、责任免除(具体请参条款除外条款描述)

 因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给付保险金: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提供虚假的材料申请签证;

(三)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四)国家之间的政治敌对行为

(五)行政或司法行为;

(六)战争、军事活动、罢工、骚动、暴动或恐怖活动。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给付保险金

(一)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中介费、服务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二)被保险人已经或者可以从第三方获得的费用补偿;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损失。

【服务流程】

若发生保险事故后,众安保险将为您提供7 x12小时理赔申请服务。请参照以下流程申请理赔:

1)拨打众安客服热线【1010-9955】或【952299】

2)准备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3)理赔材料提供方式:按照客服提示进行材料提供,可能涉及原件寄送,邮寄地址以客服提供为准。

4)确属保险责任范围,众安保险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30日。

5)赔款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或受益人账户。

在上述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有任何疑问,可致电众安保险客服1010-9955或952299。2、退保流程:本保险产品投保后即生效,生效后不接受退保

3、投保时,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4、确认购买本保险产品前,请您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并同意接受本《保险须知》和《保险条款》等,特别是其中有关责任条款及免除责任条款、退保规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等重大事项。

5、众安客服热线:1010-9955;众安保险投诉热线:021-80399188;众安保险官网:www.zhongan.com。

经营区域:

本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欢迎拨打公司客服热线:1010-9955。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偿付能力: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最近季度偿付能力符合监管要求,详情请参见我司官网(www.zhongan.com)偿付能力信息披露。

信息保护:

1)众安保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众安保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众安保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众安保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众安保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众安保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有不实告知,我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您授权: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如众安保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众安保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众安保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众安保险及众安保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众安保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政策(https://www.zhongan.com/channel/about/website.html)。

投诉信息:

众安客服热线:1010-9955;众安保险投诉热线:021-80399188;众安保险官网:www.zhongan.com。

 

 

免责说明.pdf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签证拒签保险条款(2018版)

(众安在线)(备-其他)【2019】(主)002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外国驻华使领馆(不包括外国驻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机构)申办外国签证(释义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公民,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全部保险保障。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释义二)在投保的保障范围及对应的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一)非移民类签证拒签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申请办理的非移民类签证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签,对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费用(释义三),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二)移民类签证拒签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申请办理的移民类签证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签,对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且无法退还的签证费用,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赔付比例及赔付次数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且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签证费用。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多次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给付保险金: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签证

(三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四国家之间的政治敌对行为

(五行政或司法行为;

(六战争、军事活动、罢工、骚动、暴动或恐怖活动。

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给付保险金

(一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不限于中介费、服务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二被保险人已经或者可以从第三方获得的费用补偿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费用损失。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六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签证费用发票或相关票据证明;

(五)使领馆出具的书面拒签证明;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合同解除

    第二十条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合同凭据;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五)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释义

一、签证:指一个国家的主权机关,在本国和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上签注盖印,证明其护照有效,并核准该护照持有人可以进入其领土以及允许停留的时间,或通过其领土前往其他国家的“通行证”。 

二、保险人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签证费指使领馆对申请签证的自然人收取的与办理签证有关的费用。

    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五、未满期净保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按10%的退保手续费率及下述公式计算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退保手续费率)。

其中,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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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相关概念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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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无需预约的签证产品:一旦您预订我们的产品后,我们的工作人员会立即与您确认产品。
3. 需预约的签证产品:在您预订我们的产品完成付款后,我们的工作人员会为您预约。
4. 签证的有效期:是指签证在某一段时间内有效,持有人须在这段时间内入境和出境。
5. 签证的停留期:是指持证人入境该国后准许停留的时间。
6. 使领馆所需工作日是指签证材料送进使领馆后到签证出签的时间,不包括同程公司的材料准备时间和配送时间,以及预约等待时间。
7. 办理时长:指从同程收到客人齐全和符合规定的材料之后开始计算至送签出签的办理时间,不含往返快递时间。领馆也可能因内部原因导致延迟出签。办理页面相关的受理时间信息为一般办理时长,若存在特殊情形,由我社工作人员另行通知;
8、材料清单说明:在办理签证期间,我司可能会根据您的材料情况要求增补其他材料或劝退;材料交入签证中心则表示我司为您制作的材料是完整可用的,但是领馆有权针对您的实际情况,要求增补其他材料,领馆要求后补的材料需要客人自行准备,我司概不负责;
第二条 签证产品内容及其标准
1. 签证产品内容主要包含代为预约、签证材料制作整理、翻译或使领馆允许的代送服务。具体签证产品的最终包含内容以同程确认的订单约定内容为准。
2. 签证产品是以客人提供所需的材料为前提。网上公布的所需材料为使领馆要求每位申请人提供的必备材料。使领馆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可能会要求增补其它材料时,申请人应及时提供有效真实的材料。一旦增补材料,不能在原受理时间内出签,客人的行程可能会受影响。鉴于上述情形并非旅行社所能控制,客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同程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如申请人办签过程中,领馆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审核导致未能及时出签或拒绝出签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知旅行社,客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但同程将协助申请人减少损失。
4. 提供所有材料并不意味着使领馆一定颁发签证。如遇使领馆拒签,我司所收的全部费用不予以退还。若下单时购买了拒签险,被拒签的话可以申请保司理赔,具体以拒签险保险条款为准。(建议购买拒签险)
第三条 签证产品价格
1. 同程给您的确认单上约定的价格,只包括确认单中注明的费用包含项中的内容,其它均不含。
2. 签证费说明:因使/领馆及签证中心政策性调价导致总价发生变更的,双方应按实价结算。
第四条 订单生效
订单生效的定义:产品预订成功后,您按时付清同程给您确认的应付费用或提供同程认可的经济担保时,同程给您确认的订单即生效并产生法律效力。
如您未按要求及时付清相关费用,而此时同程为您预留的产品的价格、内容或标准等发生变化,同程对此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订单生效后,您应按要求提供所需要的签证材料,如您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材料,我司则会取消您的订单。
第五条 您主动解除已生效订单
订单生效后,若需解除已生效订单,您必须及时通知同程解除所做预订,包括放弃整张订单、减少办理人数,同时您还须承担同程处理该订单已经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已付款的订单,若需要申请退款,须在签证材料制作完成前,具体以产品页面列明退改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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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因同程原因造成已生效订单无法执行
在您按要求付清所有签证费用后,如因同程原因,致使您的签证无法办理而取消或不能按时出签的,同程应当立即通知您,除无条件退返您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外,还应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但不涉及其他赔偿:
因同程原因造成无法办签或不能按时出签的,同程将赔偿因此产生的同程可预见合理的实际损失。
请您待拿到签证及护照后再出机票或与酒店确认付款,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我司不承担签证以外其它费用。

第七条 更改已生效订单
订单生效后,如您要求更改该订单内的任何项目,请务必及时通知同程,同程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但您必须全额承担因变更带来的损失及可能增加的费用。
订单生效后,同程更改您的已生效订单内的任何项目时:
1. 非同程可控原因引起的更改,如使领馆临时闭馆、使领馆延长受理工作日等,同程会尽力协助您办理相关退变事宜。
2. 因同程原因引起的更改,致您不能实现办理签证的目的,同程将会退还所收取的签证费用。

第八条 您应履行的义务
1. 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材料。如由于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信息不准确等情形而被使领馆拒签,责任自负。如因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赔偿同程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2. 您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外出旅行。
3. 您应确保您不属于中国政府限制出境的人员之列。
4. 您提供给同程的证件和相关资料,及通讯联络方式及配送地址等必须真实有效。
5. 您应确保订单中的出发日期为实际出发日期,如选择的出发日期与实际不符导致无法在预计时间出行的情况,须责任自负。
6. 使领馆在受理签证材料时,会根据个人情况提出增补材料,请您及时提供有效真实的材料。如因为增补材料而致使领馆无法在原受理时间内签发签证、进而延误您原定行程的,责任自负。
7.旅游者委托出境社办理签证,签证中含有旅行社的资金和信誉担保,旅游者应如期前往目的地旅游,否则出境社有权注销该签证。旅游者在旅行期间应遵守中国及当地法律法规并按时归国、按要求参加面试和面试销签、提交销签材料,同程有权根据旅游者办签材料等实际情况要求其交纳担保金或提交担保函。如旅游者违反该条规定,旅游者自愿承担同程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同时,如旅游者交纳担保金的,同程有权直接扣除全部担保金,如旅游者提交担保函的,同程有权按照担保函中的担保金额向旅游者和担保人索赔。
第九条 同程应履行的义务
同程代理您办理签证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您的各项证件、材料,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相关材料的所需费用。
第十条 特别提示
1、 使领馆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或要求申请人前往使馆面试,届时,我司将
及时通知您,由您按照使领馆要求操作。
2、建议签证办理好后再支付机票和酒店费用,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如您提供了机票、酒店预订单申请签证,请勿在获得签证前取消或修改预订,否则对签证结果产生影响;
3、“工作日”为使馆签发签证时正常情况下的处理时间;若遇特殊原因如政治干涉、假期、使馆内部人员调整、签证打印机故障等,则可能会产生延迟出签的情况;请您待拿到签证及护照后再出机票或与酒店确认付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我司不承担签证以外其它费用。
4、材料邮寄:(1)签证办理所需材料以及签证办理完成后的护照及其他返回资料,您可选择自送或者自取或者邮寄,如您选择快递寄送方式,则表示您自行选择快递公司邮寄或者授权我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快递服务,第三方公司(快递公司的)所有服务条款、权利与义务,您均已了解和认可。对于快递有可能带来的丢失、破损、或其他问题,由第三方公司(快递承运方)对您进行负责,我公司不予承担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任何赔偿。当您选择我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时,视同您已认同此条款的内容。(2)快递材料请勿选择到付,请勿将卡套、卡包等私人物品寄出;(3)用小纸条备注订单号,国家签证类型,联系人手机号等信息,材料进入领馆不予归还;(4)邮寄材料前,建议拍照或复印备份,以便出签后可及时购买机票;(5)因同程原因导致的护照丢失,赔偿您办理护照的合理费用;
5、出签信息核对:请在收到出签护照后仔细查看签证信息,包括护照号、姓名、有效期、入境次数等,并在有效期内合理安排出行时间,按时归国;若发现出签信息有误,请在第一时间联系本公司予以处理。
6、拒签险不符合拒签全退的情况(具体以拒签险保险条款为准):
①虚假材料或不按照领馆要求提供完整材料②不配合领馆电话抽查或领馆要求增补材料 ③个人原因终止办理。
7、如需旅行社代做机票酒店行程预订单,因与客人实际行程不符,会增加拒签风险,建议客人自行制定机票酒店预订单。

第十一条 涉及第三方的相关责任
第三方指在办理签证事宜中涉及的签证机关、同行团友及其他相关机构、企业和个人。
对于同程无法控制,您与第三方出现的下列情况,同程应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责任。
是否发放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系有关机构之行政权或主权,完全由该国的签证官根据您递交的申请材料独立判断,如因您自身原因或提供材料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相关机关拒发签证或拒绝入境的,由您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都不承担由签证申请结果而导致被追溯任何赔偿的责任和义务。已支付签证费用,同程无法退还,并应支付同程损失费用。

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适用法律法规约定
在您的预订生效后,如果在本须知或订单约定内容履行过程中,您对相关事宜的履行发生争议,您只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争议,如有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它
本须知未尽的其他事项,同程在相应签证产品中会加入详细说明
本协议已对与旅游者权益有或可能有重大关系的条款用粗体字标注提示旅游者注意,请旅游者仔细阅读。一经旅游者确认,则视为您实际使用本服务前,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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