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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旅游市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内容

更新时间:2019-5-17 来源:

苏州旅游市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内容

 苏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9年03月 

绪言 

自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苏州市旅游战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在苏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认真扎实、成效明显。为进一步推动旅游市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提升对旅游市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认识,市旅委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领导讲话要求,编写了《苏州旅游市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内容》,供领导和同志们在学习时参考。


苏州旅游市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内容 


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


3.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


4.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


5.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1.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2.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


3.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三个结合”是什么?


1.把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2.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3.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案三查”指什么?


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两个一律”指什么?


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其背后腐败问题;


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线索举报方式是什么?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五种途径举报:


1.举报电话:0512-65235212;


2.举报材料邮寄信箱:苏州市邮政19001信箱,邮编:215000;


3.网络举报邮箱:szshce2018@163.com;


4.当面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苏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干将西路1038号(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5.其他举报途径:向其他行政机关单位举报。


鼓励实名举报,也受理匿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回复处理结果。


 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十一、“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十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三、“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十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确的首要分子);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十五、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十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标语口号都有哪些?


1.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2.扫黑务净,除恶务尽;


3.出重拳,扫黑恶,保平安;


4.扫黑恶,净环境,促稳定,保平安;


5.强力扫黑,铁腕惩恶,消除病灶,铲除土壤;


6.重拳出击扫黑除恶,依法严惩违法犯罪;


7.严惩黑恶犯罪,弘扬社会正义;


8.扫黑除恶,利国利民,举报黑恶,人人有责;


9.坚决铲除危害一方的黑恶势力;


10.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11.扫黑除恶工作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之基,是社会长治久安之道;


12.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不动摇,坚决遏制黑恶势力犯罪;


13.出重拳、下重手,切实形成对黑恶势力的压倒性态势;


14.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出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15.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仗;


16.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17.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8.坚决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9.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扫黑除恶清隐患,提升群众安全感;


21.广大人民群众迅速行动起来,积极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行为;


22.全民动员,打一场扫黑除恶人民战争;


23.主动参与扫黑除恶工作,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线索;


24.紧紧依靠群众,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硬仗。


十七、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十五种类型?


【出资分红型】在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收受贿赂,或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的。


【纵容包庇型】利用职务便利,为黑恶势力提供犯罪时间、条件,纵容、包庇犯罪的。


【阻挠查处型】利用自己的权力和便利,阻挠、干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或以阻挠、拖延、不履行职责等方法,干扰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的查处,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


【站台撑腰型】为黑恶势力排除异己、谋取利益撑腰出头而违规立案、越权执法、违法办案的。


【打击报复型】对涉黑涉恶犯罪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有案不查型】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侦、有证不取、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及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的。


【通风报信型】在办案中跑风漏气、泄露案情,或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


【开脱罪责型】以普通个案处理代替涉黑组织犯罪结案,或降格处理,企图为黑恶势力开脱罪责的。


【枉法裁判型】捏造事实、毁灭证据、伪造自首立功等材料、不依法履职、审查核实证据,徇私舞弊,致使涉黑涉恶犯罪分子漏捕、漏诉、漏判或重罪轻判的。


【追赃不力型】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黑恶势力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不能追缴而放纵犯罪的。


【串通案情型】在羁押监管过程中失职渎职,为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里勾外联、串通案情、遥控指挥提供便利条件或放任不管的。


【违规吃请型】在教育改造涉黑涉恶罪犯过程中收受罪犯及家属财物或接受吃请,违规给予表扬、记功等考核成绩的。


【违规减刑型】违规违法呈报并办理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


【帮人说情型】违规违法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干预涉黑涉恶案件依法办理的。


【打击不力型】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对涉黑涉恶犯罪打击不力的腐败行为。


十八、什么是黑导?


    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以赶场购物、强迫交易等方式侵害游客合法权益,赚取钱财为目的导游从业人员--黑导。


十九、什么是黑社?


无经营资质,通过虚假宣传、黄牛拉客、网上收客等非法手段招徕游客,通过擅自变更行程来赶场购物、增加自费等各种方式骗取游客钱财的组织团伙--黑社。